发布会现场。记者王红玉 摄
三峡晚报全媒记者王红玉 通讯员杨露
《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城市桥梁隧道的管理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建立了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程序和无缝对接机制,确定了安全使用管理措施,设定了安全保护区范围,明令禁止危害城市桥梁隧道的行为,明确了检测维护管理的形式,为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城管部门主管城市桥梁和隧道
“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山岭隧道、水底隧道、下穿通道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办法》规定,对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路桥梁和隧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权责清晰原则进行确认,明晰责任界线并报市政府备案。
《办法》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城市桥梁隧道实行智慧化管理和一体化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中型以上城市桥梁、隧道,应当同步建设符合要求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小型城市桥梁、隧道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设施。”同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应当统一接入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
城市桥隧安全保护区这些行为被禁止
为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相应措施,设置相应标志和设施;划定警示区域等规定。目前,市城管委已启动治超动态称重和视频抓拍设施项目建设,江城大道等一期工程预计9月份完工。
借鉴公路桥梁隧道的管理措施,设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明确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为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外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
《办法》规定,在桥梁上、隧道内禁止以下8类行为:一是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二是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三是在城市桥梁上垂钓;四是设置户外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五是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六是在桥梁上架设污水管、高压燃气管道、高压电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七是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八是其他损害桥梁、隧道安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对桥梁下的陆域空间用途,在保证城市桥梁安全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作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办法》创设了相关处罚条款。如:对在城市桥梁上垂钓的行为;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行为;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行为;均设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
市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与桥隧管理
《办法》实施后,市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与桥隧管理:一是通过城管部门开通的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市民发现任何关于桥梁隧道的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行为,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城管部门将及时进行调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通过桥梁隧道铭牌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向养护维修责任人进行举报,铭牌将设置在桥梁隧道的明显位置,上面将公示养护维修责任、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安全保护区范围等信息。
为了及时掌握桥梁隧道的基本状况,城管部门将采取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相结合的措施。对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中评估为危险桥梁的,应当立即限制交通。城市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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