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做好“十四五”期中央车辆购置税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等相关资金“以奖代补”工作,加快构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养护管理水平,经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选用检评标准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以下简称《标准》)开展。现阶段考虑农村公路实际情况,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下的农村公路以及农村公路砂石路段可按照《低等级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执行。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因地制宜选用检评标准,做好评定指标、评定方法等的使用衔接工作。
二、科学确定检评周期
农村公路路面、路基、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周期按《标准》和《指南》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桥涵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周期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要求,养护检查等级为Ⅰ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超过一年,养护检查等级为Ⅱ、Ⅲ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超过三年;隧道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周期应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要求,根据隧道技术状况确定,宜一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一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检评周期要求有序推进定期检测评定工作。
三、有序实施自动化检测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遵循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选用先进可靠的检测与调查手段,强化技术统筹,推动“人工+自动化”检测深度融合,引导加强检测新技术研发,深化轻量化自动检测装备、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中的应用,不断提升检测效率、精准度和自动化检测比例。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查应采用自动化检测方式,农村公路砂石路段和检测条件受限的乡村道四级及以下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查可采用人工调查方式,并逐步向自动化检测过渡。至2022年,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比例达到40%以上;至2025年,基本实现具备检测条件的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
四、强化数据分析保存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或《指南》规定的评定指标、方法和等级负责组织实施路况的检测、分析和评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评定结果和电子检评数据。电子检评数据包括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路基技术状况指数SCI、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TCI、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以及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等分项指标结果的重要数据源及第三方出具的检评报告。其中,路面技术状况数据源应包含路面损坏和路面平整度的检测明细数据、道路景观图像、空间定位信息等内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和保存本地区路况检评数据,推动建立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做好与部级相关系统的关联。路况检评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五、深化检评数据应用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路况水平和变化趋势的跟踪分析,研判影响农村公路路况水平的重要指标和关键因素,推动各类检测评定数据分类采集、动态归集和共享共用,充分发挥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数据的效用,拓展数据应用范围,深化检测评定数据在农村公路养护决策、养护计划、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应用,不断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强化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推动建立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评长效机制,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检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实施方案和时序计划,细化组织方式,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和数据共享机制,强化与检测评定相关单位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效务实推进检评工作。
七、强化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工作,细化资金政策措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路况抽检、数据审核和保存等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予以支持,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做好检测评定与“以奖代补”等相关考核的衔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确保数据质量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数据的监督审核工作,对本地区数据真实性负总责,加快健全数据审核机制,推动建立以数据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和考核机制。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评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评工作,对本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实施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数据抽查、复核和督促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 刘硕,电话:010-65292844;财政部 宋佳益,电话:010-6196537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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