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2日消息(记者王红霞)
6月21日,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为科学指导桥梁文物防灾减灾工作,提升桥梁文物灾害防护能力,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桥梁文物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文物局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防灾减灾体系,组织协调文物、应急管理、水利、气象、交通、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制定预案并实施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加强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等,合力做好桥梁文物的防灾减灾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桥梁文物防灾减灾需求。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桥梁文物保护和安全的监管责任,开展桥梁文物防灾减灾管理工作,及时公布相关文物信息。桥梁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承担桥梁文物保护和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开展桥梁文物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暂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桥梁文物,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意见》强调,鼓励桥梁文物所在地社区、村镇和居民、志愿者组织参与其防灾减灾工作,鼓励将桥梁文物保护纳入乡规民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桥梁文物的检查评估,指导、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桥梁文物防灾减灾工作。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桥梁文物的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明确风险的类型、成因和影响,并将风险评估的报告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
此外,《意见》还明确,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桥梁文物的资料,并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建立完善桥梁文物的资料档案,包括修建沿革、自然条件、历年受灾情况、维修记录、防灾减灾及安全措施等。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桥梁文物巡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桥梁文物的使用管理。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应设置航标提示,进行必要的通航管制;允许车辆通行的桥梁,应设置限重、限高、限宽等措施;设定并执行瞬时承载量;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限行设施、信息公开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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