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 2016年11月03日 |
关键信息: | 高速公路 桥梁 预应力 检测服务 |
桥梁锚下有效预应力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汕(头)湛(江)高速公路清远清新至云浮新兴段(下称“本项目”)已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粤发改交通函〔2014〕270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东省南粤交通清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入的资本金及国内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入的资本金40%和国内银行贷款6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桥梁锚下有效预应力检测服务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广东省南粤交通清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路线起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终于云浮市新兴县簕竹镇,路线全长约157.7Km,设计速度为100km/h,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
2.2 招标范围:
2.2.1 招标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广东省交通质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预应力张拉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粤交监督〔2014〕126号)的要求进行锚下有效预应力检测,通过对有效预应力进行控制和验收评估,评定其梳束、编束、穿束、调束的工艺水平以及张拉控制水平,达到全面控制预应力施工质量的目的。
2.2.2 标段划分
本次桥梁锚下有效预应力检测服务招标设1个标段。具体情况见下表:
标段 | 主要工程 | 单位 | 暂定数量 | 服务期 |
JC-MY1 | 预制梁预应力筋 | 根 | 13026 | 本次招标项目计划开始日期预计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根据桥梁预应力工程施工进度完成全部检测工作 |
现浇、悬浇结构预应力筋 | 根 | 1458 | ||
体外索、先简支后连续结构负弯矩预应力筋 | 根 | 257 | ||
边坡锚索预应力检测 | 根 | 473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具体资格审查条件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1)单位负责人[1]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2]、管理关系[3]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4]多家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招标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2)与所投标段对应的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存在3.4(1)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4 投标人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zggzy.cn)办理投标企业IC 卡,无IC卡号的投标申请将不予受理(IC 卡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下同),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上述资料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5.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6年11 月28日10:0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上午9:00时至10:0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栏为准)。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体上发布:《南方日报》、____、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如发布公告详细内容不一致的,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在规定的报名期间,若存在报名标段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依法有权:(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延长接受报名时间。在延期报名时间内,已报名投标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报名的投标人可根据公告的约定参与报名。(2)依法重新招标。
7.联系方式
邮 编:510101 电子邮箱: qygsjhb@163.com
联 系 人:熊工 电 话:0758-3815782,18926101989
传 真:0758-3815779
广东省南粤交通清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日期:2016年11月2日
附件:1、项目概况
2、资格审查条件
3、评标办法
以上附件可从发布公告的网站媒体上下载。
[1]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 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
[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