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田镇联丰村新屋社桥梁建设工程(第二次招标)
施工[总承包]交易公告
根据从发改投【2015】333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资金证明,发包价达到穗纪字[2013]33号文规定的小额建设工程规模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现对吕田镇联丰村新屋社桥梁建设工程(第二次招标)施工[总承包] 通过随机抽取(摇珠)方式,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吕田镇联丰村新屋社桥梁建设工程(第二次招标)
二、建设单位: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0-87856071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20-37907789
交易监督机构:广州市从化区交通局
投诉电话:020-87969112
招标投标监察部门:广州市从化区监察局
投诉电话:020-87922314 地址:广州市从化新城东路99号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联丰村
四、项目概况:
五、承包内容、规模、发包价、承包方式、工期要求及保修期:
【项目编号】:JX2016-0136
【承包内容、规模】:本工程共设一个标段,建设内容主要是新建一座长约13.8米,宽约4.5米的桥梁。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总价包干。
【发包价】:289726.00元
2016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工期:90日历天。
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六、资金来源:由2012广州市交通建设管理基金会资助资金安排15万元及2015年扶持老区建设项目从化市财政性补助资金20万元解决。
七、发布交易公告:从2016年1月15日00时00分至2016年1月21日23时59分。
注:交易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施工图纸、发包价。发布交易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建设单位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公告发布时间,若因此交易时间发生变化的,需在补充公告中明确说明。
八、网上报名时间及承包意向有效期:
1、网上报名时间:从2016年1月15日00时00分至2016年1月21日23时59分。
注:交易公告发布截止时间须与报名截止时间一致,报名结束后可进行摇珠。
2、承包意向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报名截止之日记起)
九、摇珠时间及摇珠地点
1. 摇珠时间:2016年1月22日10时50分。
2. 摇珠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化交易部开标3室(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南海塱横街53号5幢9楼(欣荣宏国际商贸城五号楼9楼))。
3. 摇珠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交易澄清或修改中的相关信息。
十、承包意向人合格条件:
<span lang="EN-US mso-bookmark:_toc101777609=" mso-bookmark:_toc101777609"="" xmlns:mso-bookmark="mso-bookmark" style=";padding: 0px">、承包意向人在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类小额项目企业库(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A类)中。
2、承包意向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注:施工总承包项目选择此项,若资质要求为入库企业的最低要求的,可省略此项)
3、承包意向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公路工程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注:小型项目负责人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未明确专业的,以小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注:小型项目选择此项)。
4、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投标人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
6、承包意向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7、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5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注: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未在交易公告第十条单列的合格条件,不作为承包意向人不合格的依据。
十一、摇珠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承包意向人的监督。
十二、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建设单位两次公告后,报名登记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仍不足3家的,建设单位可在报名登记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若无承包意向人报名,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可从企业库中直接委托承包人。
十三、发包通知书发放前建设单位对承包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包候选人在资格审查时应一并提交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在报名同时上传PDF格式电子版)
说明:①查询对象:投标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②查询内容:查询对象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内有无行贿记录。
十四、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发包价,承包意向人均应承诺按此价格承接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
十五、潜在承包意向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交易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三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
异议受理电话:020-87856071
地 址:广州市从化区中新北路68号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十七、承包意向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工程施工图纸及发包价(含工程量清单)。
十八、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
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联丰村。自2016年1月15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
十九、建设单位须将交易公告报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附件: 1、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建设单位: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 1月14日
附件一:
承 包 意 向 承 诺 及 声 明 函
致:广州市从化区交通局、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
1.根据建设单位发布的吕田镇联丰村新屋社桥梁建设工程的交易公告,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交易公告及有关附件,并无异议。
2.遵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交易文件的交易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
愿以人民币 (小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 (小写:¥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人民币 (小写:¥ ))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我方认同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即为我方报价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规费费率均不予调整。若出现工程变更,我方将依照相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程序办理。
3.我方同意承包意向在交易须知规定的交易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承包意向有可能被建设单位接纳,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受此约束。若建设单位需延长交易有效期的,我方同意延长。如果在交易有效期内撤回交易意向或放弃承包资格不予贵方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我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保证按交易须知中规定的工期,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交易须知中的要求。
5.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拟委派的安全员为 ,并按建设单位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建设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承包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6.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任何我方报名的约束。
7.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由建设单位认可、并在交易须知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建设单位的工程发包通知书和本报名资料、交易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10.我方就参加本项目交易工作,作出以下郑重声明:
(1)本公司保证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2)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交易中不给其他单位挂靠,不出让交易资格,不向建设单位行贿。
(3)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报名资料核对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报名资料核对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4)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5)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交易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交易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6)本公司承诺:获得承包资格后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2013〕428号)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
11.本公司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规则,充分考虑了如有其他承包意向人资格变动对摇珠结果产生影响的风险,本公司仍将接受此次摇珠结果。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和声明的事实,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退出广州市 小额工程企业库。
承包意向人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